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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萍叶与王锡君、何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叶,王锡君,何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599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叶。被执行人王锡君。被执行人何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8月1日,本院以(2014)甬奉商初字第8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卡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万顺路81弄22号308室的房屋。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锡君、何卡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锡君、何卡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王萍叶案款14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93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卡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万顺路81弄22号308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02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