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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曹庆九其他纠纷一案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曹庆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鼎新镇。被执行人曹庆九,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庆九的银行存款4159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