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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刚。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