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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徐社教与被执行人张留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社教,张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徐社教,男,1965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留贵,男,1966年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徐社教与张留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社教与被执行人张留贵于2015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社教同意被执行人张留贵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清尚欠22000元,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甘华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