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徐社教与被执行人张留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社教,张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徐社教,男,1965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留贵,男,1966年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徐社教与张留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社教与被执行人张留贵于2015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社教同意被执行人张留贵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清尚欠22000元,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甘华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