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义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41年4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新车。被执行人义某某,男,1991年7月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祥霖铺镇。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义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某领取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30889.25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义某某下落不明又无执行能力,道县新车镇人民政府已代为垫付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也已领取了该案款,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民三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