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连正银与朱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正银,朱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64号原告:连正银。委托代理人:连联苏。被告:朱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正银与被告朱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