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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连正银与朱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正银,朱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64号原告:连正银。委托代理人:连联苏。被告:朱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正银与被告朱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