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威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609号原告上海威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维虎。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ERALDGWONG。委托代理人俸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威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国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