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雪琳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南留村村委会、南留村四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琳,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南留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南留村四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刘雪琳。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南留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南留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虎,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南留村四组。(以下简称南留村四组)诉讼代表人刘毅宾,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琳和被告南留村村委会、南留村四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琳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雪琳撤诉。本案受理费未缴。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