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农民,1987年9月20日生,住富平县齐村镇董**组。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农民,1987年1月23日生,住陕西省旬邑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某某在银行存款3000元。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剩余500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执字0006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