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与江门市洋凯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江门市洋凯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侯玉燕,黄国桥,黄镇贤,张瑞甜,张清琴,郭芳,郭强,周文海,郑红,周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6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路190号。负责人:黎相球。委托代理人:梁卫东、尹振华,系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江门市洋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港口一路13号-2-31E。法定代表人:侯玉燕。被申请人:江门市鸿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强。被申请人:侯玉燕,女,1977年9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被申请人:黄国桥,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黄镇贤,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张瑞甜,女,汉族,1943年8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张清琴,女,汉族,1946年6月2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郭芳,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郭强,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周文海,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郑红,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周文富,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因与上列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列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上列被申请人14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到可能发生的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洋凯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鸿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侯玉燕、黄国桥、黄镇贤、张瑞甜、张清琴、郭芳、郭强、周文海、郑红、周文富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区煜勤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经瀚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