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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924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星某某,女,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国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有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