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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扣林、王春英与唐小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扣林,王春英,唐小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周扣林。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曹俊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林。本院审理原告周扣林、王春英诉被告唐小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双方协商,被告唐小林已返还两原告36000元,双方了结纠纷,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扣林、王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