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扣林、王春英与唐小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扣林,王春英,唐小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周扣林。原告王春英。委托代理人曹俊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林。本院审理原告周扣林、王春英诉被告唐小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双方协商,被告唐小林已返还两原告36000元,双方了结纠纷,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扣林、王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