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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农商行与武凤民等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凤民,郝银娇,周艳红,张宝成,孙美玉,白杨,马云琴,郝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武凤民。被执行人郝银娇。被执行人周艳红。被执行人张宝成。被执行人孙美玉。被执行人白杨。被执行人马云琴。被执行人郝成军。本院在执行农商行与武凤民等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余担保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围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