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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江泓与临江市亿佰家电行、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泓,临江市亿佰家电行,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李江泓,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亿佰家电行,住所:临江市。负责人:衣玲玲,系经理。被告: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住所: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泓诉被告临江市亿佰家电行、LG售后服务站通化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泓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江泓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