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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井军、程占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军,程占芳,武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张井军,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程占芳,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工商局职工。被执行人:武良林,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阳谷县。本院已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为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占芳、武良林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