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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