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执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振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蜀执字第01354号被执行人:李振宇,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李振宇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振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执字第01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 欣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