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某有权处分其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吕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孟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志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