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燕保成与董晓龙、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保成,董晓龙,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87号原告燕保成。被告董晓龙。被告谢岩。原告燕保成诉被告董晓龙、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晓龙、谢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燕保成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董晓龙向我借款10万元,由被告谢岩担保,并给我出具一份借条。后经我催要被告董晓龙至今未付。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义务。现要求被告董晓龙给付借款1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谢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燕保成围绕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13年1月31日,被告董晓龙、谢岩给原告燕保成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董晓龙从原告燕保成处借款10万元,由被告谢岩担保;2、贺敬艳的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燕保成用其妻的银行卡与2013年1月31日提取现金80000元;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告燕保成与贺敬艳系夫妻关系;4、原告燕保成与贺敬艳结婚登记证一份。证明:原告燕保成与贺敬艳系合法夫妻。被告董晓龙、谢岩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31日,被告董晓龙从原告燕保成处借款10万元,由被告谢岩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借条,今借燕保成现金100000.00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董晓龙,2013.1.31,担保人谢岩”。经原告燕保成催要被告董晓龙未归还借款10万元,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义务。现原告燕保成要求被告董晓龙给付借款1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谢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燕保成与被告董晓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董晓龙负有清偿欠原告燕保成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岩对提供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谢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晓龙、谢岩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既未出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晓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燕保成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董晓龙给付原告燕保成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谢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董晓龙、谢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