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蔡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原告表示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