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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蔡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原告表示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