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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东平、张福春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和平,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刘东平。被执行人张福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东平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鹿鸣分社有存款40376.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东平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家分社上的存款40376.98元解除冻结并扣划20370元至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鹿鸣分社,此款扣除刘东平应承担的诉讼费2900元及执行费,下余部分用于偿还刘东平贷款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