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燕与被告王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罗***。被告王***。原告罗**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生育儿子王**,**年**月生育女儿王**。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倾向,性格暴躁、嗜酒如命,婚后对原告经常恶言相向。双方结婚至今,原告打工照料儿女,被告极少照料和过问,现原告已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为结束与被告的婚姻,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生育的儿子王**由被告抚养,女儿王**由原告抚养。被告王**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双方在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王**。**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甘肃省**市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生育女儿王**。婚初,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引起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根据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