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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俊杰与褚庆珍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杰,褚庆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曹俊杰,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褚庆珍,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俊杰与被告褚庆珍欠款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俊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