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光诉被告柳月飞、张小楠返还原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前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张继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玉,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月飞,男,汉族。被告张小楠,女,汉族。原告张继光与被告柳月飞、张小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呼布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嘉敏、人民陪审员达楞古日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光委托代理人张春玉及被告柳月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光诉称,第一被告柳月飞是原告雇佣的一名雇工,主要从事原告个体企业的运输工作,包括配送货物、兼职司机等。所以公司的一辆“长城牌”轿车(车牌号:宁AHG6**)由其负责管理和驾驶。2014年7月12日,第二被告张小楠因和第一被告柳月飞闹家庭矛盾,遂将原告所有的“长城牌”小轿车非法扣押,私自占有。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该车,但第二被告拒不返还扣押车辆,由此给原告造成了折旧费、台班费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作为原告雇佣的驾驶员第一被告柳月飞,因对车辆保管不善,亦有义务承担追回车辆的法律责任。据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非法扣押原告的一辆“长城牌”轿车,并承担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柳月飞辩称,我是给原告张继光打工的,车辆是由我负责管理。2014年7月11日,在我送被告张小楠回家的时候原告车辆被被告张小楠扣下,故同意原告张继光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小楠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证据1,《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服务监管合同》1份,用以证明车牌号为宁AHG6**的“长城牌”皮卡车是原告张继光依法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告张继光的事实。被告柳月飞质证称无异议。证据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一份、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1份、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承诺书1份、扣划款授权书1份,用以证明宁AHG6**“长城牌”皮卡车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张继光所有的事实。被告柳月飞质证称无异议。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本,用以证明车牌号宁AHG6**的“长城牌”皮卡车属于原告张继光所有,被告张小楠的扣车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柳月飞质证称无异议。被告柳月飞、张小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张继光向法庭提供的三组证据,被告柳月飞均无异议,且该三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3日,原告张继光以83800元的价格向乌审旗和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长城牌”皮卡车一辆(车辆型号为CC1031PA28,发动机号为D121166049)。同时,原告张继光与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服务合同》,依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推荐向中国银行贷款5万元,且该贷款一直由原告张继光偿还。另查明,被告柳月飞与被告张小楠系夫妻关系。被告柳月飞是原告张继光所雇雇员,主要负责给原告张继光开车、送货等工作。2014年7月份,被告柳月飞驾驶原告张继光“长城牌”皮卡车(车牌号为宁AHG6**)送被告张小楠回宁夏盐池县时,因为夫妻间的矛盾,被告张小楠私自扣押了原告张继光所有的该“长城牌”皮卡车,至今不予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均证明本案所涉车辆所有权属原告张继光,故被告张小楠因夫妻间的矛盾,私自扣押原告张继光的车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柳月飞在受雇期间未妥善保管原告张继光车辆,对其妻子张小楠私自扣押原告张继光车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继光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小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本院视为其自行放弃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你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月飞、张小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继光所有的“长城牌”皮卡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HG6**、车辆型号为CC1031PA28、发动机号为D121166049);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柳月飞、张小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呼 布 钦代理审判员 徐 嘉 敏人民陪审员 达楞古日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蕾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你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