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督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对马小龙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马小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79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负责人:彭彬,主任。被申请人:马小龙,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马小龙在该信用社借款24,000.00元,约定利率10.1775‰,该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4月20日;200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马小龙又在该信用社借款4,500.00元,约定利率9.90‰,该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3月15日,并提供贷款凭证二份。被申请人马小龙借款后,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全部借款,仅偿还2009年4月24日借款中9,822.66元并该笔借款的利息结算至2014年11月24日。要求被申请人马小龙立即给付借款18,677.34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小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借款18,677.34元及利息。其中4,5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12月18日开始至还清时止,利率按9.90‰计算;14,177.34元利息从2014年11月25日开始至还清时止,利率按10.1775‰计算。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被申请人马小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