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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能通天诚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能通天诚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能通天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210号7层。法定代表人段海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法定代表人徐洪威,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能通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称发票金额为1001825.69元的买卖事项,系双方口头约定的另一笔业务,并无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所约定合同争议“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210号7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上诉人贵州能通天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上诉意见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3801元,减半收取1900.5元,由被上诉人长沙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