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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1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志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采用钻窗手段进入本市刘集镇白羊村被害人余某家中,窃得创维牌液晶电视机1台,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电视机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指纹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财物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圆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