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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抚民二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传霞与丁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霞,丁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抚民二初字第00239号原告王传霞,女,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丁晓玲,女,住抚顺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霞诉被告丁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