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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被告迟某某,女,现年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