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被告迟某某,女,现年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