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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康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康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2010年1月双方吵架后被告一直在其父母家居住,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针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文水县民政局对双方结婚登记申请及审批表复制件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不同意离婚。针对上述主张,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康翔辉,2002年12月9日生;儿子康翔阳,2005年9月2日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不至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武荣强人民陪审员  武政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