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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扬州汇银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98号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扬州汇银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277号汇银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曹宽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扬州汇银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汇银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扬州汇银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审 判 长  李东升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玖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