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班克勤与被申请人张红改、吴广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班克勤,张红改,吴广银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班克勤,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红改,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广银,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班克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红改、吴广银银行存款6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班克勤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9号院7号楼5层13号(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2987**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班克勤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9号院7号楼5层13号(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2987**号)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红改、吴广银的银行存款六十二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