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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湧源与凉州区植物园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湧源,凉州植物园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湧源。委托代理人赵庆年,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州植物园。法定代表人刘科,该植物园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宏,该植物园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马德福,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湧源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湧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庆年、陈守安,被上诉人凉州植物园的委托代理人徐宏、马德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凉州植物园属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前身为国营东方红园艺场(原武威市东关园艺场),从事农林园艺生产和蔬菜苗木培育等工作,1997年更名为东关花园筹建处,2007年7月正式定名为凉州植物园。原告杨湧源于1957年2月参加工作至原武威市东关园艺场,1998年8月28日经原武威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同年8月发给退休证,连续工龄41年,退休时的工资为427.5元。多年来,被告凉州植物园先后实行果园、蔬菜、苗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开发经营茶园等一系列自给自足企业经营模式维持日常工作开张,但仍不能向在岗、退休职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此被告先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岗、退休职工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同时向政府及上级主管专题报告请求解决而无果。2006年7月,被告凉州植物园为原告杨湧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原告退休工资直接向社保部门领取,至此,被告拖欠原告杨湧源退休工资46090.5元。后原告向有关部门信访,均无结果,原告又向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凉劳人仲字(2014)第03号通知书,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审理认为,被告凉州植物园系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法人,与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纠纷,原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事争议包括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只有辞职、辞退、聘用合同争议,原、被告间发生的的争议并未包括在上述人事争议中,故此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畴,应当驳回原告杨湧源的起诉。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湧源对被告凉州植物园的起诉。原告杨湧源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凉州植物园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凉州区植物园系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上诉人杨湧源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其追索的养老金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魏君鸿代理审判员  杨海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