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才清、陈运华与应城市三合镇陈垸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才清,陈运华,应城市三合镇陈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才清。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运华,系邹才清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三合镇陈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三合镇陈垸村。法定代表人廖先波,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邹才清、陈运华与被上诉人应城市三合镇陈垸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邹才清、陈运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才清、陈运华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邹才清、陈运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峰审判员  戴捷审判员  鲍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