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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诺路基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门江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诺路基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门江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116号原告北京市诺路基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路8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金新服,总经理。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丝绸路889号。法定代表人万金花。被告海门江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薛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诺路基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门江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诺路基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在庭外签订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诺路基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诺路基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健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