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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债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焕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周焕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30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张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被告周焕乐。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焕乐(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周焕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