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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王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与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孙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王民初字第36号原告:吕某甲,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吕某乙,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孙某,女,64岁,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吕某乙诉被告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吕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