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先和、戴祥庆��雍凤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和,戴祥庆,雍凤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张先和。原告:戴祥庆。张先和、戴祥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雍凤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原告张先和、戴祥庆与被告雍凤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先和、戴祥庆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和、戴祥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先和、戴祥庆负担。审判员 李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