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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速博工贸有限公司与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63号原告:洛阳市速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金。被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郑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速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速博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速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