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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传辉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49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上海传辉物流有限公司,XXXX。法定代表人张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东,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XXXX。负责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郑杰,该公司职员。原告上海传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人保金华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8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周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传辉物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金华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16日5时50分许,原告所有的沪BK56**重型箱式货车在嘉定区与案外人从家滔驾驶牌号为沪BE48**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从家滔负全责,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维修费等损失。肇事车辆沪BE48**轿车已在人保金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4800元合法有据,人保金华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上海传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上海传辉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晓明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