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卫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卫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大考,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邱卫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卫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