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海气体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齐威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气体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齐威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气体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郭雪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齐威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姜绪忠。再审申请人上海气体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阀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齐威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齐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阀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没有将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上海气体阀门总厂(下称阀门总厂)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自2011年6月1日阀门公司和阀门总厂联合向齐威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齐威公司就应知其与阀门公司发生阀门买卖关系,其实际发货人是阀门公司而非阀门总厂,用于结算的发票也是阀门公司开具的。在齐威公司将其支付给阀门总厂的钱款作为其对阀门总厂的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在2011年6月以后发生的阀门买卖关系是与阀门总厂之间发生的。一、二审法院驳回阀门公司的诉请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阀门公司与齐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阀门公司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发货通知单和客户明细账以及购货单位为齐威公司的发票,用以证明其与齐威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由于阀门公司未能提交其与齐威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及齐威公司收到货物等证据,且齐威公司否认与阀门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阀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从而驳回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阀门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齐威公司向阀门总厂申报破产债权等材料,属于齐威公司和阀门总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足以推翻本案的一、二审判决。阀门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阀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气体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