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学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28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学盼。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刘学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丁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2012年2月1日,被告刘学盼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年利率12.96%。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未能偿还。现请求判决被告刘学盼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966.39元,闭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学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被告刘学盼向原告农商行借款5000元,约定期限从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年利率12.96%,结息方式为到��日结息。同日,原告将5000元打入被告刘学盼的个人账户(户名刘学盼,账号3208280091990000008830),被告刘学盼立借款借据一份给原告。刘学盼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原告索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本庭提供的原告农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被告刘学盼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与刘学盼签订的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学盼欠原告农商行贷款本金5000元,有被告刘学盼签字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贷款利息为年利率12.96%,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学盼经本院合���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学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9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学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