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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争,郭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争,郭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该公司员工。被告郭争,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郭佳,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争、郭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予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