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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聂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聂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委托代理人杨成周,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聂晓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聂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晓林下落不明,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均查无财产,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