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414号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国。委托代理人周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云,上海大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2元,由原告上海远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