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理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井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理想机械有限公司,陈井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1558号原告北票市理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宪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华,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井荣,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理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井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理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理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北票市理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伟第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晏鹏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