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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宏亮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亮,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杨宏亮。被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