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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燎原物资供销站与上海楚治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燎原物资供销站,上海楚治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上海市燎原物资供销站。法定代表人张永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思奇,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长吉,男,上海市燎原物资供销站工作。被告上海楚治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楚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君,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燎原物资供销站与被告上海楚治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燎原物资供销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