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金玥铭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玥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耿辉,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玥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冯国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金玥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